
| 会展名称 |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
| 布展时间 | 2008-10-12 2008-10-14 |
| 展览时间 | 2008-10-15 2008-11-06 |
| 撤展时间 | 2008-11-08 2008-11-08 |
| 创办时间 | 1958-10-15 00:00:00.0 |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 广州市 |
| 会展场馆 |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展览馆(琶洲展馆) |
| 主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广东省人民政府 |
| 承办单位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中心 广州博鑫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
| 协办单位 | 广州博鑫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
| 展会周期 | 每年二次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会展描述 | 举办时间 春交会: 第一期 4月15日-18日(9:30-19:00)4月19日(9:30-18:00) 第二期 4月24日-28日(9:30-19:00)4月28日(9:30-18:00) 第三期 5月3日-7日(9:30-19:00)5月7日(9:30-18:00) 秋交会: 第一期 10月15日-18日(9:30-19:00)10月19日(9:30-18:00) 第二期 10月24日-28日(9:30-19:00)10月28日(9:30-18:00) 第三期 11月2日-6日(9:30-19:00)11月6日(9:30-18:00) 会 期 第一期5天,第二期5天 ,第三期5天 展览地点: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琶洲展馆(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展场面积104万平方米 摊位数量5.2万个 |
| 展品范围 | 电子及家电类 照明类 车辆及配件类 五金工具类 建材类 化工产品类 日用消费品类 礼品类 家居装饰品类 纺织服装类 鞋类 办公、箱包及休闲用品类 医药及医疗保健类 |
| 展会规模 | |
| 参展费用 | 展位号的表示方法为依次由馆号、楼层号、通道号(用英文字母表示)和展位序号组成。 例:7.4H15即表示7号馆4楼 H通道的第15号展位。 二、展位规格 (一)标准展位面积为9平方米,( 3米×3米) (二)化工及矿产展区标准展位面积为4平方米,规格为2米×2米 标准展位展具配置模式 琶洲展馆为2.97米X 2.97米展具配置模式见后附平面图。以下所有展位实样图的规格均为3X3。 每个9平方米的标准展位由3面围板、1块楣板(转角展位在视具体配置许可的情况下有2块楣板,含展商名称)组成。基本配置为1支光管、1张洽谈桌、4张折椅;另外,根据商品的展示特点不同,每个展区设置不同的展具配置模式(见后附展位实样图)。 流花路展馆和琶洲展馆室内每个标准展位配1部电话;琶洲展馆室外展场因无电话线路,无法配置。特装展位同一企业4个连片展位以内的配1部电话,5至10个连片展位的配2部电话,10个以上的配3部电话。 |
| 广告费用 | 议价 |
| 注意事项 | 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特指广交会宣传品、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和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广交会宣传品 (一)广交会宣传品,是指经广交会批准,广交会开馆期间在广交会展馆内由新闻中心统一安排发放,以宣传国家商务政策、广交会、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为主要内容,直接为参展商和采购商服务的印刷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用于宣传的信息载体。广交会新闻中心对广交会宣传品行使管理职能。 广交会宣传品分为三类:1、广交会授权印制的宣传品,包括《广交会通讯》、《广交会会刊》、《参展商名录》、《广交会宣传光盘》、《展区指南和导向图》等直接为大会服务的宣传品;2、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广交会专刊(每个单位限一本);3、经广交会批准进馆发放的商务部直属单位宣传品以及全国性外经贸类报纸、杂志或其他宣传品(每个单位限一种)。除上述三类外,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均不具备广交会宣传品资格。 (二)未经广交会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名义征集文稿和广告;不得在任何宣传品的封面及封底使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英文字样(包括简写体)和广交会徽标;不得以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含大会各办)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联合或合作名义编印、发放宣传品。 (三)广交会宣传品必须标明宣传品和编印单位名称。所选用文稿、图片,以及涉及广告、专利、版权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编印单位承担责任。 (四)广交会宣传品(样本)必须在当届广交会开幕前一个月报广交会新闻中心审批,审批当届有效。其中的第一类宣传品内容由广交会新闻中心审核;第二、三类宣传品内容由编印单位自行按本规定要求严格审核,并填写审核表,提供样本报广交会新闻中心备案。 (五)广交会宣传品由广交会新闻中心安排在指定发放地点供采购商和参展商自愿免费取用,不得售卖。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交会专刊之外的宣传品仅限于在本会办公室和会员企业展位发放; 各交易团的宣传品仅限于在本团办公室和本团所属企业展位发放。 (六)广交会新闻中心有权对广交会宣传品的质量、内容进行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宣传品,一经发现,即予取缔: 1、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发放宣传品; 2、编印单位申报不实,虚报,假报; 3、出现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4、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广交会宣传品在广交会对外发放的数量不少于8000册,编印单位须在广交会开幕前交纳发放工本费(每种8000元人民币/届)。 (八)经商务部批准在广交会发放的部分展会招商宣传资料以及外贸中心的展会招商宣传资料,归入新闻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广交会宣传品有关规定执行。 (九)广交会休会期间,相关工作由外贸中心新闻宣传处负责联络。电话:020-26082610,26082611;传真:020-26082607。 二、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 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是指广交会进口展区、出口展区参展企业自备的企业介绍、产品目录或宣传单张等,内容仅限于介绍本企业和本届参展的产品,仅限于在本企业展位内派发。 各交易团对出口展区所辖参展企业的宣传品按大会有关规定行使管理职能。 三、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 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是指经批准进入广交会的商务单位,用于介绍本单位以及专门为广交会参展商或采购商提供服务的业务项目的宣传资料。 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仅限于在本单位服务点范围内发放。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对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行使管理职能。 四、检查和违规处罚 广交会大会检查组和保卫办“展馆秩序纠察队”有权对馆内宣传品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规单位作出处理。馆内宣传品所属单位人员超越其固定区域发放、或擅自派发未经审批宣传品,一经证实,大会将予以劝阻、没收资料和证件等处罚。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广交会保卫办将会同其管理部门作出清场处罚。 五、本规定由广交会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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